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国际交流项目的开展,促进我院国际交流项目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是学院外事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根据国外合作方的资质、条件和要求,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牵头提出初步方案,并附国外合作方的资质证明,报学院研究审核,由院领导、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系部、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学院国际交流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
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各种审批手续;负责与外方签订国际交流项目协议,处理国际交流项目过程中各种涉外事宜。
第四条 学院由系部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招生、教学管理、师资调配和日常管理,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牵头负责项目的申报、管理、学费缴纳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交流项目是学院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各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分工协作,做好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国家国际交流项目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办学质量,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会同相关系部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国际交流项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