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0-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国留学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院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应当本着“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

第四条 我院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要在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 我院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应当严格履行上级部门规定的有关上报审批程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贯彻执行省外事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第七条 我校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是代表学校接受、培养、管理和办理外国留学生相关入境手续的归口部门。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八条 我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教育模式。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

第九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我校公布的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条 我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途径:依靠同我校有校际关系的国外学校、机构和组织,通过校际间的协议互派留学生或介绍自费外国留学生到我校学习;也可直接招收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一条 我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到我校学习,须详细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校外籍留学生入学申请表》。网上填写《辽宁轻工职业学校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可在一周内得到回复是否被录取;来校填写《申请表》可在当时答复是否被同意录取。

第十三条 网上报名的外国留学生一旦经学校同意录取后,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寄发该外国留学生《辽宁轻工职业学校外国留学生入学通知书》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便让他们据此办理来华学习的签证手续。来校报名的外国留学生一旦经学校录取便可接到《辽宁轻工职业学校外国留学生入学通知书》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办理好来华签证手续后,持《辽宁轻工职业学校外国留学生入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到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以及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者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留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到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报到注册后,须与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签署《辽宁轻工职业学校外国留学生协议书》,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注册费、教材费、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报到手续,留学生交费时,请妥善保管交费的收据,以备查用。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办理入学注册并签订协议之后,需将办理居留手续所需材料交给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由其代为办理居留手续。所需费用由留学生自己承担。证件过期不予办理的,将视为非法居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因留学生自身原因未能如期办理,所受罚金由留学生自己承担。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住宿事宜由学生处统一负责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外国留学生数量安排住宿地点,可在校内学生宿舍居住,也可在与学校协议的校外商务酒店居住。

第二十条 留学生外籍亲属、朋友或其它外国人来我校并要求临时住宿时,须经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同意并填写《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表》后,方可在学校住宿。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协同学校有关系部合理安排留学生教学工作,制定好详细的教学计划,严把教学质量关。在教学工作中做到因材施教。根据留学生的汉语水平,采取以集体授课制为主、单独授课制为辅的教学形式。集体授课班分为入门班、初级班、中级班和高级班。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辽宁轻工职业学校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其中申请辽宁轻工职业学校理科、工科及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应达到HSK4级或以上水平;申请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应达到HSK5级或以上水平;申请文科类专业的学生应达到HSK6或以上水平。

1)申请入学者如未能提供HSK相应等级证书,可以提供汉语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作为试读生入学。

2)试读生的课程安排和学费标准等同于正式大专生。

3)试读期原则上为一年。

4)试读期间未能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HSK等级证书或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2者,作为普通进修生结业,不退任何费用。

5)汉语水平低于HSK三级的申请者原则上需先在学校汉语言班进修半年至一年的汉语,再行申请专科。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转专业或转系留学生应提交相关的学习证明、成绩单和所转入专业类要求的相应的HSK等级证书,并由接受系部对其已修课程的学分进行确认并报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插入相应年级专业班级学习。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习纪律

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回国,需提前向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校。回校后,不得要求补课或退还任何费用。

留学生未经辽宁轻工职业学校及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前往我国尚未开放的地区参观、旅游。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其本国的节日如学校不放假留学生不得擅自旷课。对无故旷课者,按旷课依次实行警告等处罚。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游。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不上课者,按旷课对待。旷课累积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或医生证明,到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办理休学手续。经批准后,缩短居留证,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 考试 结业

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留学生应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每门课程的学习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加入平时成绩评定,考试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考时,必须向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申请缓考,由其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其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按《辽宁轻工职业学校考试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留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经第二次补考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或者补做实习,合格者可授予毕业证书。

短期留学者,学习期满后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校内纪律

入校学习的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违反校纪、旷课、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收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经决定,除向留学生本人宣布外,学校还将视情况和需要,通知留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馆,代表机构或家长。

留学生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处理,学校也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结业

学历教育留学生,修满所学课程学分,将颁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只发学习证明。

短期留学者,学习期满后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离校

留学生结业后,离校前须到学生处、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办理离校手续。

住宿在校的留学生离校时,应通知有关管理人员清点财产,交还房门钥匙,退还学生证,经查核无误者,方可离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2019年5月23日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国际交流处)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金港路288号
电话:0411-66864881  邮编:116100